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卖方逾期还房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3-08-15 15:00:41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卖房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

房屋售卖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有可能会实施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后,首先可以判断具体是哪一方违约,若是房屋的出售方违约、且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购买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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