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5-31 17:17:50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强制征收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将面临直接分配、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的法律风险。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数额足够的,限期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社会保险费拨付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拨付社会保险费。企业账户余额低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又不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并用拍卖所得抵减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缴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并用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通知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缴纳;(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隐瞒或者遗漏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或者用人单位转移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纳协议,规定用人单位在协议期满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拍卖、变卖所得折价或者抵减社会保险费。

延期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被责令补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并用拍卖所得抵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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