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服,怎么处理
时间:2023-08-04 21:54:22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由此可见,你如果仅对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孙某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从而主张撤销该裁决。

1、起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法律对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做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来的当事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效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在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审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一审程序比较复杂。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将进行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样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互相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是当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3、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有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但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则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而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不得反悔

向东是某公司业务员,与公司签有三年劳动合同,到2010年8月11日到期。

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收取向东风险金1万元,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向东工资6600元。向东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辞职报告后再没上班。向东与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风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元,公司称对其进行了培训,应扣除培训费用。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向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向东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双方签收了调解书。后来向东认为调解书不妥,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样可以吗

解答:向东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但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话,向东可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劳动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已经送达给向东和公司后,调解书已生效,如果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义务,向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对调解书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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