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合同关系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而劳务只是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一种手段;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应在一定程度上服从雇主的控制和指挥,但承包商与客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承包商必须独立完成任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与承揽有哪些
基本区别一是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
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承担。
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按承揽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通过验收后,定作人要支付报酬。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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