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即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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