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其次鉴定人要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攻关。检案中一定不能嫌麻烦、爱面子,或采取推诿、应付的态度。否则,由于工作中的不慎或疏忽,很可能成为出庭质证时的症结,以致影响质证效果。
这就要求每一个鉴定人对于受理的每一件鉴定案件都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出具的鉴定书必须符合文书的要求。第三鉴定在质证过程中,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沉着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如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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