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二)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从性质上判断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例如演出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演员的演出,一般不能让他人代替;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专门作了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信誉有关。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二、合同的债务转让需征得债权人的许可吗
债务是对债权人偿还财产的义务,它是否能切实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中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
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想要转移债务的时候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的还债能力。一般来说,债务人转移债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在债权人对其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确实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那么不妨考虑一下转移债务。
但是并不是债务人有能力还债就一定是恶意转移,有时候债务人是为了抵消自身的债权与债务。虽然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并不能成为绝对的标准,但是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却能作为债权人考虑是否转移债务的因素之一。
(二)对承担人的审查。债务转移后就由承担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因此承担人是否会偿还债务就成为债权人必须考虑的因素。不仅需要审查承担人的经济状况,还需要审查承担人的诚信。必须要二者齐全,才能保证债权的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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