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关于遗嘱指定其他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必须由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才可以进行遗嘱指定监护人,并且所指定遗嘱监护人的范围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认定,后期如果指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需要进行变更处理的。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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