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力指定监护
法院有权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所以法院是有权指定监护人的。
二、被监护人犯法谁负责
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二)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三)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三、精神病好了还有监护人吗
不需要。精神病好后,精神病人不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法律才规定必须有监护人。精神病治好,精神病人就可以合法地不需要监护人。此外,亲朋好友都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就算法定监护人都没有,法院也会指定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因为精神病人无完全民事能力,所以无论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对此类群体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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