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农村买卖房屋定金是否退还
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时,交纳了购房定金的,如果卖方违约的,要双倍返还定金。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合同无效定金怎么处理
和开发商签好的购房合同已经被判无效了,那么相应的定金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是根据定金合同本身的特征确定的。对于定金,主要有下面的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购房定金随着购房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购房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购房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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