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下是我的理解: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一、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能共同抵扣吗
答:各自核算绝对不能抵扣他人进项税额,网上申报也没有这功能程序。
增值税发票名称也是总公司,当然总公司可以抵扣。但货物在分公司,总公司会计肯定带来麻烦要操作。
发票开的是总公司名称必须在总公司抵扣。不可以在分公司抵扣。
不管实际费用谁出,专用发票的名称开的是总公司,只有在总公司抵扣。
二、关于总公司抵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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