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孩子都有产假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相关知识:公民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
一、是否晚婚以夫妻各方在初次依法登记结婚时的周岁判定,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晚育是指女方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年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
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生育的”一方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时,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也可以享受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包括给予男方的护理假)。
四、“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不是在原条例规定基础上的延长。
五、奖励的假期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享有正常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六、对农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这是当地人民政府的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表扬和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此外,不仅仅是产假,对于生产前的产检都是依法享受的,用人单位不能侵犯。如果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可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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