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证明的用途就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所以说离职证明就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过是叫法不同而已。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离职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工作年限一定要准确,要将员工试用期也包括在里面;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要精确到天;
(三)员工信息与岗位一定要正确填写;
(四)不能按照员工意愿随意填写离职原因,离职原因可写可不写;
(五)离职证明一式两份,公司保留一份,员工留存一份。
二、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离职证明的规定有什么?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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