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一家鞋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吴被安排在鞋面上涂胶水。他一进车间,刺鼻的气味就扑面而来。吴连续两年在这里工作。现在,吴菊萍已经怀孕3个月了,医院建议她不要再从事有毒有害的手术,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吴某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建议书,多次要求领导解决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或重新安排劳动岗位,被领导拒绝。于是,吴某辞去工作,到仓库帮忙做辅助工作。鞋厂认为吴某擅自离职,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吴该怎么办?
鞋厂不得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工作范围禁忌症规定》第六条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铅等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属于孕妇禁忌症工人。孕妇吸入了太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发病率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和致残。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吴某多次要求鞋厂重新安排其他劳务,但鞋厂无正当理由拒绝了他的合法要求。吴某自行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并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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