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强迫劳动;(二)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人的工资
(5)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的工资
(2如何办理辞职手续
(1)员工应在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部门经理填写辞职申请表,并提交辞职申请
(2)部门经理积极与辞职员工沟通,努力留住表现良好的员工,并讨论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辞职员工应填写辞职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
(4)员工辞职申请批准后,办理辞职交接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在完成所有必要的辞职程序后接管其工作和职责,到金融中心财务部领取工资
(6)公司可出具离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业绩证明
三、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一)使用年限计算标准
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年的工资;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
1.在法律中,“公司的工作年限”不是“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即使劳动关系中断,工作年限也可以一起计算
2.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保发[1994]481号)的规定,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统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为分界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的计算标准按照劳法[1994]481号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各地没有统一实施分段计算(二)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保发[1994]481号)的规定,不再限制补偿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高经济补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2个月期限已被取消(三)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际上,,许多雇主将工人的所谓“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础是错误的。
(IV)高收入者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工人的月工资高于该地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经济补偿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只对高收入人群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进行了限制,而对普通工人没有限制。只要工人的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没有“三次”和“12年”的计算上限(五)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规定不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根据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时,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VI)如果合同被终止或非法终止,应支付报酬
规定,如果雇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雇主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七)《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则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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