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住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居住”本身就表明了强烈的人身性,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屋的利用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可能是“居住”。但对于居住权设立人(住宅所有人)甲而言,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甲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自然应当出现其“名称”。
房屋所有人当然享有在自己房屋居住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法定的居住权。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住宅居住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中的私人所有权,即私人对自己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法定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之上设立的,是房屋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
律师补充: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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