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重庆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适当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据悉,新标准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制订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在统计部门计算的主城区耕地种植业平均年产值的统计数据基础上,确定主城区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2300元。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每2年由统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重庆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依法制订,并报重庆市政府批准。
据介绍,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充分考虑了人均耕地因素,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倍数确定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倍-30倍,但对人均耕地少于0.7亩的地方实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最低保护标准,其实际倍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上限,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大体一致。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提高28%左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均提高10%,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0%。
《通知》规定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规定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该户人均承包耕地不足0.5亩时,可以户为单位自愿按规定选择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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