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哪里承担
时间:2023-03-14 21:31:14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其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一、我国行政主体的规定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什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其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2)被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3)授权具有单方强制性。即被授权组织自己做出的决定就会产生强制性。

(4)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具有自主权。

三、行政赔偿属于民事责任吗?

行政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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