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债务方面,夫妻双方存在共同举债之合意,抑或是借款一方在事过境迁之后获取到了配偶对其行为的认可;
亦或债权人得以证实债务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甚至依据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意图而产生的,如此情况下,债权人便有权向围绕债务关系的夫妻两人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追索,即便这对夫妇已经完成离婚程序也是如此。
然而,倘若并不具备以上列举的种种情况,那么债权人将仅能向负债一方寻求债权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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