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如何行使离婚后债务追讨权?
时间:2023-07-15 01:40:21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为夫妻共同债务,就算离婚了也需要共同偿还。如果是一方的债务,那么离婚后不需要共同承担,此时被前夫债务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被执行人。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夫欠下的债务前妻要还吗

已经离婚五年,平阳的郑某和前夫董某早已没有联络,不曾想年前因为一笔借款的事情,竟双双坐上了被告席。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郑某与董某于1999年结婚。2009年,郑某意外发现董某出轨,两人经对质后大吵一架,而后便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1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从此再无往来。

五年时间转眼即逝,可去年9月,郑某收到了法院传票,这才知道她和董某因为一笔30万元的借款成为共同被告,起诉人是董某的同事宋某。

庭审中,宋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7月,当时董某和郑某并未离婚,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郑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借钱的时候,我们早就分居了,我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为证明两人当年分居的事实,郑某申请董某姐姐出庭作证,而董某姐姐也当庭对当时状况予以说明。而董某也承认郑某的说法,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香港生死登记处的证明,证实其确有外遇并与蒋某在2011年10月生育一女的事实。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于2010年7月向宋某借款,当时董某与案外人蒋某已同居,并导致他和郑某的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并分居;后更因蒋某怀孕,董某和郑某于2011年1月离婚,董某与蒋某于同年10月生育一女。在上述种种情况下,董某向宋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且借条中并未注明借款用途,宋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据此,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宋某借款30万元,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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