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仍应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共同负债负有偿还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借贷产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共同资产无法支付全部债务或财产分配为各人拥有,此种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偿还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判决。
即使离婚协议书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了相关处理,但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原夫妻双方要求执行债务。
一旦一方为共同债务清偿完毕,且主张剩余债务由对方依据离婚协议或司法机关之法律文书负担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当夫妻共同签订单据或双方中的一人在离婚后予以追认等达到共识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当配偶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属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源于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该债务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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