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露玲
本报通讯员李明君报道
假离婚成逃债时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些债务人欠债后非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在法院判决以后还转移自己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时变成了一个十分可怜的穷鬼,而查询一下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那边却俨然一个富翁。假借办理离婚手续转移财产,似乎正在成为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的一种时尚。
2006年8月,济南市民万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邀请同事孟某、郭某担保,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万某却未能如期归还,银行便派员多次向万某、孟某和郭某催要。万某担心银行起诉,便于2007年10月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万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500元给妻子,万某的工资除此之外仅剩200多元。但万某与妻子离婚后,二人仍同吃同住。
财产转移难受法律制约
2008年6月,银行将万某、孟某和郭某一同诉上法庭,同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万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孟某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未查询到万某名下的任何存款,也未查询到其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仍与其同吃同住的妻子名下不但有5万元存款,每月还接受着万某1500元的抚养费,深谙其中缘由的执行法官对此却无能为力。记者了解到,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在许多法院已经屡见不鲜。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没有有效制约。特别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追加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对于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则更没有约束力。
此外,许多法官表示,法院受理案件案由的确定,也限制了法官对案件责任的延伸追究。比如借款案件中,法院只能按照借款合同处理,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在法院审理的范围之内,给债务人留出了逃避债务的空间。
面对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往往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同时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从而增大了追债的难度。
法官支招防止财产转移
债务人转移财产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十分常见的现象,往往处理不当就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何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最终实现权利?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苏道伟给债权人支了几招。
一是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适时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债务人失去信誉赖账不还时,债权人就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将企图赖账的债务人送上审判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其借机转移财产。若一味地依顺债务人,那么就有可能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留出了机会,再向法庭起诉时,债务人已没有财产可被执行,到头来后悔的只能是债权人。
二是跟踪债务人财产,积极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主要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所有财产留给对方,而债务人无力还账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离婚协议处理财产的行为无效,从而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而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在借款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可以通过开庭予以查明,如果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其是否离婚,也不论财产在谁的名下,法院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去执行,可以有效地避免逃避债务的现象。
四是加大对债务人隐形财产的调查。这主要是指财产实际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实际上财产由另一方控制使用;或者夫妻离婚后,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的财产。严格来说,通过审查,都有可能确认该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对该财产执行也是毫无异议的。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