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
夫妻两人离婚后,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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