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消灭
它是指基于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本身不再存在。探望权的消灭包括:(1)作为探望权存在的基础丧失,如未成年子女死亡或者已成年而自然丧失;(2)因权利人的原因而消灭。如探望权人死亡;探望权人因受禁治产宣告或心神丧失;对未成年子女有重大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被法院依法永久剥夺探望权。
探望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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