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的追偿权内容如下:
1.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3.连带共同担保中,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4.存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在自己承担的范围内向反担保人追偿。
二、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因此担保人享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
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如下: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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