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时间:2023-05-03 10:12:40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借款合同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具有追偿权,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借款合同担保人与中间人的区别在于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承担偿还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无需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公司借款担保人有效期多久

公司借款担保人有效期,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担保责任什么情况可以免责

(一)无法明确担保人身份的。在借条上签字时,只有名字,并未明确“担保人”三个字,也没有书写担保的内容,此时的签名也可能是见证人,无法肯定是担保人,因此,作为出借一方要特别小心哦。

(二)过了担保期的免责。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未借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3年。

如果已经过了保证期限,担保人可以抗辩,这种过期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

(三)借款合同无效的,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比如借款合同系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而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会同步无效,此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仍可能根据过错情况承担部分损失。

(四)债务人变更,或债务延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担保人只对特定的债务人特定的借款时间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变更债务人或延长债务偿还时间,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或延长时间后债务无法清偿的,担保人免责。

(五)担保人的配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于他人无关,因此配偶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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