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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是否有权追偿

2021-07-26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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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一定有权追偿,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对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上述情形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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