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与台湾地区居民离婚并非涉外问题。其次我国法律中并无内地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离婚的特殊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曾经对该问题作出批复,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具体操作中,需要区分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程序。
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执行人如果是暂时无力执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分期清偿债务,如果是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略(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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