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出资买了房子。分手后产权归谁
时间:2023-05-02 19:02:45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张明和刘芳曾经和平分手,但却很难区分上百万的房产。为此,刘芳起诉前男友,并上演了一场抢房大战。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别墅现值200万元归张明所有,刘芳获得45万元赔偿。刘芳和张明是校友。在一个学校联谊会上,他们相遇并相爱了。2000年,刘芳有机会去日本攻读研究生。在张明的同意下,她决定去日本留学。不久,张明所在的公司决定把他送到美国总部深造,于是一年后,张明去了美国留学。分居4年后,他们于2004年同时回到上海居住。回到上海后,同年3月,他们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公寓。付了50万元本票后,张明向银行借了50万元还清余款。房产证的登记所有人是张明和刘芳。三年后,他们用130万元买了松江某小区的别墅。付了60万本票后,他们以张明的名义借款70万元,产权人仍登记为共有人。2007年4月,张明和刘芳终于分手。三个月后,他们以222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公寓。由于自己一直无法解决房产纠纷,刘芳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别墅,张明应支付出售该套公寓222万元的50%,即111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明辩称,不存在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他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芳被登记为业主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以登记方式确定不动产共有权主要以登记方式确认。但是,对于不动产权属和份额的确定,除了登记外,还需要考虑不动产的来源和贡献、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贡献等因素。登记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本案中,两房首付以被告人张明名义以本票支付,其余房款以被告人名义贷款支付。基于此,被告人享有权利是适当的。但作为登记的权利人,原告刘芳对这两套房屋也应有一定的权利。在确认两房归被告所有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补偿金额,除了房屋的投资、增值、投资风险等因素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原告已经收取了部分售房款和房屋买卖所必须支付的合理、必要的税费等费用,而不是仅仅因为房产证登记为共同权利人而平等分配。作为房屋的投资者,被告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房屋升值带来的投资收益也应适当享受。因此,考虑到各种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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