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20:32:01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一、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项权利;

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客观上处于正在发生的状态;

三、属于没有其他途径办法了,不得已实施的行为。“不得已”有以下两层含义:

1、危险已经迫在眉睫,行为人不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如果行为人虽然面临危险,但这种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立即发生,而是要过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生,则不得实行紧急避险。相反,如果危险即将损害合法权益,避险行为则应该实施;

2、迫不得已指客观上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或者虽然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但行为人本人在当时却认识不到。所谓合理方法,是指正当防卫、消极逃避、寻求司法保护等为法律、道德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方法。虽然存在着其他避免危险的方法,但这些方法是不合理的,仍应认定为迫不得已;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合理的避险方法,但行为人当时未认识到也不可能认识到,而以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方式实施避险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紧急避险。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除了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该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也是基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条件如下:

1、必须面临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果不实施紧急避险,危险将立即转化为实际危害,使相关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选择;

4、必须保护合法权益;

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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