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构成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2、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以后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享受如下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以后死亡的,包括因非工伤疾病导致的死亡,可以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可享受抚恤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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