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服务机构的员工可否代理证券投资?
案例:
吴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赵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吴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赵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损失,因此赵某对吴某的能力十分赞赏,遂决定委托赵某进行证券投资,如果有亏损,吴某承担全部风险,如果有盈利,吴某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报酬。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证券投资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客户提供最佳方案。如果允许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可能会引发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弊端,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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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明文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本案中,吴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赵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因此,该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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