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卖共有房屋,合同无效被判赔
时间:2023-06-10 23:10:25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沙区女子张某(化名)擅自将与母亲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结果被母亲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这笔房屋买卖无效,判决买房人搬出(重庆晚报2月27日曾报道)。之后,买房人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在退还房款时,还要补偿买房人损失3.2万元。

合同无效买家上诉

去年3月25日,张某以自己和母亲的名义,与李某(化名)及重庆市朗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她和母亲自愿将二人拥有的位于小龙坎正街369号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当天还出具了承诺书,称有权代母亲处理这套物业。此后,李某支付给张某7万元购房款,并搬入该房居住。然而今年2月25日,李某收到沙区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与张某的房屋买卖部分条款无效,判他搬出该房。理由是,张某卖房母亲不知情。

交钱买房,装修后已入住了却还要搬出来,不服的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8万元赔偿,加上应退的7万元房款,张某需支付15万元。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李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因此沙区法院在李某的上诉案未判决之前,暂时中止审理该案。

法院中止审理后,张某和李某也对此进行了盘算:张某觉得毕竟自己有责任在先,应该支付一定赔偿;李某也觉得住在不合法拥有的房子里,心里总不痛快。于是双方私下进行了几番商议,最后自行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退还李某房款7万元,张某自愿补偿李某各项损失3.2万元。李某撤回上诉并交房给张某后,张某将10.2万元支付给李某。法院在审核了该协议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予以确认。

据该案承办法官谢传江介绍,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对协议的履行都有一定的担心。李某担心自己撤诉搬出房屋后,张某不付款。张某也担心自己把钱给了李某,李某又不搬家。于是,双方在法院的建议下,同意张某先将10.2万元交到法院暂保。上月底,李某按约定撤回了上诉并搬出该房。法院在得到张某的确认后,将10.2万元暂保款交付给李某。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到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部门,对该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了解和确认,以预防之后因房屋权属问题引发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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