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过户后是否还存在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时间:2023-07-01 15:12:07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法院的协助执行书已经下达到房产管理部门时,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也就是权属登记已经完成了变更,那么过户则有效,不能再继续查封;但是如果还没有完成过户的,就要执行查封,并且买卖的合同也要停止执行,还会要求返还已付的房款,会将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起诉查封对方房子需要房产证是吗

一般不需要房产证。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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