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间贷款而言,不仅包括具有金融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贷款,还包括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对于企业间借贷,在商事审判中,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但实际经营贷款业务,以贷款收入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后果的处理,由于借不应因借款人双方都有过错而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贷款本金的同时,应参照当地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企业间借贷的判决大多是无效的。
企业之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企业之间借贷的风险:
1、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2、因违法而使得借款利息不能获得支持。
3、借款担保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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