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或项目。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或歧义,不能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
1.合同标的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或歧义,不能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对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揽方对原材料的检验。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的代价。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于在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表示,这是加工承揽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 同 条 款 : 如 何 明 确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的 细 节 ?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根据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一般承揽合同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独立承担。
总之,在合同中明确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或项目、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等细节非常重要。同时,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也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原材料等物品的交(提)日期计算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四条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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