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法行为。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网传新疆阿勒泰烧死400只流浪狗官方回应是谣言
2月26日,一名网友微博发帖称,现在新疆这边很冷有零下30多度,这里的流浪猫狗的处境太惨了,政府下令扑(捕)捉,一只奖励30元,很多都是名狗,听说年前抓了400多只,有的很小的,集中到一起浇上汽油活烧!跑出几只也剩半条命。
这名网友在发帖的同时将阿勒泰市应急办、宣传部、文明办、外宣办的联系电话在网络上一并公布,帖子发出后得到了内地网友的回复,26日,上述部门单位接到了来自广东、湖北等地网友的电话,网友们纷纷指责阿勒泰市政府在处理流浪狗问题上简单粗暴。
该网贴出现后,引起了阿勒泰市官方高度重视,阿勒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赛某某召集该市公安、卫生、畜牧、防疫、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在地市新闻媒体媒体的共同监督下对此事进行了说明。
面对网友的指责,阿勒泰市政府相关单位负责人感到很无奈,相关单位耐心地向来电网友进行解释,网络发帖为不实消息,阿勒泰市在2015年春节期间并未对该市流浪狗进行捕捉,网贴中所说的抓捕流浪狗有奖励及用汽油焚烧流浪狗更是无稽之谈。
据称,2014年3月,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阿勒泰市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由公安部门、畜牧兽医局、综合执法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在2014年7月该市对流浪犬进行了集中治理,共捕捉流浪狗170余只,并联系爱心人士对捕捉的流浪狗进行收养,对没有收养人的流浪狗进行了野外放生。
与此同时,阿勒泰警方网安大队负责人与发帖人联系,发帖人杨女士是阿勒泰市人,一直在广东工作,今年在阿勒泰市过年期间杨女士从亲戚小孩口中得知阿勒泰市对流浪狗进行了捕捉、焚烧等情况,在未核实真实情况后就进行了发帖,杨女士对于发帖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当日网安大队民警对杨女士进行了问询。
警方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同时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世界也是法治社会,法律是网络行为的底线,希望广大网友共同遵守网络秩序,共同维护网络环境,发布或转发谣言都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大家在畅游网络世界时要擦亮双眼不信谣、不传谣,通过网络寻找最美的风景,而不是逾越底线受到法律的惩罚。
据知情人士透露,阿勒泰市饲养宠物的市民在逐年增多,一些不负责任的饲主对于宠物犬的随意抛弃,造成了该市流浪狗的增多,仅2014年该院就收治被流浪犬咬伤的群众250多列。阿勒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地方病科科长付某某告诉媒体,流浪狗身上携带着多种病菌,易传播疾病,城市里的流浪狗日渐增多,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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