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如何写好工商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首先,对于申辩书的形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其次,对于行政处罚的特征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需要有清晰的认识。最后,提供了一份范本供当事人参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书怎样写,对于申辩书,只要自己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既然是陈述辩书,那么其中的书写形式肯定会有一定的规范。因此,对于这类问题,最重要的是自己对于行政处罚的认知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怎么写,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有了陈述上的保证。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辩,申辩书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写申辩人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住址、电话等),申辩事由即可。
2、提供以下范本,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行政处罚申辩书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局所做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我司此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贵司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10倍的罚款,我司认为该罚款金额过高。
第四、我司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我司系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均已投入公司装修及采购设备、配件中去,目前财务空虚,再加上业务收入不景气,目前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定的罚款。如果贵局坚持对我司处以罚款,可能将直接导致我司破产清算。综上,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司深刻认识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依法使用和销售注册商标,故我司同意贵局拟定的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将全部涉案侵权产权上缴贵司,并承诺不会再有此类侵权行为发生。但因本案中我司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客观上本次的侵权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作为新设公司我司的债务承担能力较低,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司的罚款。
以上就是对于工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怎么写问题的回答,对于当事人来说有效的陈述有利于自己权益的维护,因为这些陈述可以加深办案人员的理解程度,因此对于陈述申辩书自己的书写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最后的判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
书怎样写
标题:关于图书版权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然而,在这种新型阅读方式下,如何保护作者的版权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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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维护良好的行政生态。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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