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财产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必须以抵押权依法有效设立和登记为前提。根据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在质押前清偿。根据以上分析,当一个抵押物上的多个担保权益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支付:留置权—记名抵押—质押—未记名抵押。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权利性质的区别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受抵押物限制的权利抵押,其权利性质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不动产上的一项权利。质权是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权的保证。设立质权的权利与质权的性质不相冲突。质权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是设定在不动产上的担保物权。因此,质权往往局限于动产物权。抵押物的标的与质押物不同。质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抵押权和质权这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中相互交叉。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或质权,这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具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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