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标的为100万元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后,以无钱支付为由欲单方中止委托代理协议,花费大量精力已经做好诉前准备的律师事务所则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院,索要18万元赔偿。
今年7月,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其诉深圳某公司和福建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协议标的100万元。原告应被告要求做了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当准备起诉时,被告却以无钱支付差旅费和立案费等理由要求原告中止代理。原告认为,根据标的即可获得30万元报酬,即使中止,被告也应按惯例支付其一半以上代理费。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支付2万元差旅费及因其中止代理造成的损失15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合计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被告陈某没有到庭,法院将择日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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