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委托代理协议范本如下:
甲方:
地址:
乙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高X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X号X中心X楼
甲方因执行一案(执行案号:)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处理该执行案的委托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三、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已收到的律师费应如数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到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未交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五、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1、如执行回来的财产为现金或有价证券(法人股、企业债券除外),则甲方同意按执行标的总额的%计付乙方律师费;
2、如执行回来的财产为实物(含无形资产),则甲方同意按该实物依法评估拍卖后所得现金总额的%计付律师费;若甲方自愿接收该实物,则应按该实物评估后抵偿债务价值总额的%计付律师费。
3、如乙方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前要取有效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时,甲方应当在强制措施决定实施后三日内按执行标的总额的%先行支付乙方律师费;未超过执行标的则按实际价值计算;
4、乙方每协助执行回来一笔财产,甲方应当在该笔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之日起十日内按上述第1、2条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一次,直至全部支付完毕时终止;
5、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由甲方预支,待案件执行完毕后,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律师费中予以扣除。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时终止。如合约到期后,尚有已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未执行完毕,双方应当续签执行委托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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