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法院乃至中外仲裁机构应加强对《纽约公约》的理解和适用,尊重《纽约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不仅关系到中国的法治水平和在世界上的声誉,也是评价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法制环境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承认和执行,我们应该关注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争议是否可以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仲裁,但同时也不能违反执行国的法律,以避免发生纠纷确保不会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当事人不作出选择的,应当遵守裁决地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承认和执行地的法律。1997年7月1日香港恢复主权,1999年12月20日澳门恢复,台湾政府进一步解决中国问题。除了内地与三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外,三地之间的民商事仲裁纠纷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各种历史、政治、法律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有四大法系。一国三地民商事仲裁的承认和执行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法律层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导致相关仲裁裁决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或不完善,导致仲裁裁决不执行。这些问题都需要我国法学界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不应被视为三个司法管辖区内其他国家平等管辖权的区际法律关系,也不能复制多个国家管辖的其他国家的实践。在处理两国关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国两制”原则。三是民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另外,其他国家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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