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权的成立要件
时间:2023-03-21 17:41:28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

2、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4、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

5、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

6、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

一、代位执行权怎样行使

具体如何行使代位执行权,如下所述: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

5、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究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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