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素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成立要素包括: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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