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事实婚姻的,无论是否办理登记,该房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构成事实婚姻的,符合结婚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不是合法的夫妻,属于同居关系,而二人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如果对双方出资份额和房屋产权各自拥有的份额有协议和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而对房屋产权发生争议的,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房产出资后房屋降价出资人需要补足出资吗–
房产出资后房屋降价的,出资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补足出资的,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房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房屋贬值的,出资人一般不需要补足出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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