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二、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三、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四、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异议时,应暂缓执行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五、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
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六、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
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执行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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