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否需要经批准向境外借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向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托收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并将收付款入账,不得违反规定扣票、扣票、退票。收付款兑现、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向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最新的贷款原则在实践中确定了三条贷款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贷款的原则。银行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政策、合同和市场供求关系,区分企业、行业和产品发放贷款。担保原则贷款必须与实物流动相结合。银行贷款应当有适当的、适销对路的、适当的物质或者财产作担保,以平衡贷款形成的货币购买力和商品供给。三。还款原则。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银行贷款期限应当按照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正常周期确定,到期归还;借款人还应当承担资金使用的经济责任,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用途和期限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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