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二)退役证明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二、嘉兴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三条
第二款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三款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应当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二)退役证明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跨省异地安置的,还需提交入伍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还需提交师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第九十二条
被军队开除军籍、除名或退回的,应当由本人凭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在市内变迁的,可以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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