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时间:2023-05-02 15:01:06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时候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是: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请求精神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婚姻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对婚姻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二、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类,就是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同样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存在过错的危害行为。行为人所作出的损害对方精神方面利益的行为。如要包括重婚、通奸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对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都严重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都是属于有过错的损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造成的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过错方所实施的上述的侵害行为,都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并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对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身心健康的损害。

(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即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要求双方的离婚已经发生。因为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下,是以离婚为大前提的,因此,要求离婚行为发生在前。

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是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是相似的。因此,要对上述条件予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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