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有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同意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分别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清偿后处分公司剩余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不得清偿债权人,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按照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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